广西北海市地税局调整土地税率
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标准从3月起进行调整。
据悉,市地税局日前收到上级批文,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5.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称,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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