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市政府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和制定了我市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级工商、税务和卫生等部门,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办各类服务业企业的,要简化程序,认真指导,免费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部门要准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要考虑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整顿市容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是落实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是落实扶持困难人员就业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城镇“零就业”和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开展专项援助活动。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有就业愿望和转移条件的零转移家庭,逐步实现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研究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推动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是落实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参与创业活动,以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初始创业后6个月之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全额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但暂未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享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跨年度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上述情况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扩大小额贷款范围,将小额贷款向本市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创业延伸。提高小额贷款额度,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30%。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牧民申领小额贷款,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创业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上述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一轮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五是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免费参加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办创业培训的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办学力量全力以赴,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后按标准拨付。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贷款,可在我市规定小额贷款最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30%,并给予全额贴息,期限最长2年。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从2009年起,凡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初始成功创业,并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为三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2009年至2011年,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享受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同等的有关优惠政策。2009年至2011年,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和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就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的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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