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为妥善解决州直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伊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力争到2009年年底前,将州直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底前,基本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实现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问题所需资金采取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个人缴费等办法筹集。到2011年底,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30%。具体筹集方式是:
(一)2007年5月底前州直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每人按1.26万元一次性筹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每人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中央财政奖励8%(每人1008元)。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州属企业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霍尔果斯口岸企业资产变现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州直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州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10年标准筹集资金,将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所需资金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解决。
(三)州直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州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10年标准筹集资金,将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通过企业自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解决。
在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确有困难的,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参保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州直各县市必须彻底取消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资金单独核算的方式,及时将这部分参保资金纳入州直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使用,不得封闭运行,单独核算。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企业脱钩。
解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的财政补助、企业破产财产和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要按时足额划入统筹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跟进。退休人员参保后医疗保险卡等要发放到位,确保退休人员就医看病时能及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上一篇: 内蒙古确保民生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下一篇: 新疆新源县实现惠民经费社会化发放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