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下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0.04亿元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于2008年设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当年下达我区7个县(市)转移支付资金0.96亿元,对上述县(市)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各项民生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的支持,自治区财政加大了工作力度,向国家客观反映我区实际困难。财政部综合考虑了我区各县(市)的财力状况、支出需求,针对我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2009年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收支的测算办法,核定我区2009年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2个县(市),下达转移支付资金10.04亿元,资金总量居全国第一。
为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体现公平公正,自治区选取人口规模、辖区面积、水资源总量、有林地面积、人均财力水平、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等六项指标分别测算分配下达。此次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及用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证民生支出等方面。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环境保护指标和公共服务指标分别考核。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及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县(市),自治区将按比例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不低于上年水平。
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将根据我区各县(市)财力状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地缓解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的财政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将会起到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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