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模式,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区医疗保险基金,在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各统筹地区应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对统筹基金实行严格的定额预算管理制度。
二、各统筹地区应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适时建立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在确定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前提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进行支付。
三、各地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在三个目录范围内,将现行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统一的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并相应提高支付比例。
四、调整收取住院起付标准办法,将现行收取住院起付线的办法调整为每次住院设置起付标准,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按次数比例递减,每次递减比例原则为30%。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保障了各项医疗待遇的落实,合理的引导参保人员就医,确保了我区基本医疗保障三年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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