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10]18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应重点关注十一类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2009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统一性和前后一致,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三)职业判断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预计负债、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性交易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判断的结果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四)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难点。各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激励、金融工具等),应当充分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和交易的实质,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所使用的假设、金融工具在汇率、利率等方面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相关的企业经营风险。
(五)企业合并应当关注是否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企业合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进行处理。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六)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在实际执行中,内地与香港处理不一致的(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等),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2009年年报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原因。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规定,消除保险混合合同和保险合同准备金等产生的差异。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正确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否则,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
(八)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规定,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九)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处理。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
项 目 | 本期 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 | ||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 计 | ||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 ||
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 计 | ||
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 ||
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的调整额 | ||
小 计 | ||
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减: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 计 | ||
5.其他 | ||
减:由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 计 | ||
合 计 |
(十一)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关注和重视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一)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规定了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素等内容,要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有助于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09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财会[2009]16号文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二)涉及整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年报审计的顺利过渡和有序承接,不得由于整合而影响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执业标准、人事、财务、业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稳步提高执业水平。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做好2009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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