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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2010-03-25 19:54 来源:太原日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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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发布会宣布,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过去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增幅达18%,最低增幅为12%,平均增幅达15.5%。最低工资是指剔除以下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1995年至今,我省共发布了9次月最低工资标准、6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次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850元,年均增长10.1%。本次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850元;二类地区,780元;三类地区,710元;四类地区,64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4.89元;二类地区,4.48元;三类地区,4.08元;四类地区,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9.3元;二类地区,8.6元;三类地区,7.8元;四类地区,7元。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本次调整涉及处于最低工资边缘的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租赁服务业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提高。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暂居第8位,在中部六省排第2位。

  从4月开始,我省将组织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全省用人单位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程序、支付额度,任何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时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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