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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规范商品房销售 未取得许可不得售房不得收款

2010-03-26 21:43 来源:西宁晚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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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西宁地区商品房销预售场所规范化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西宁地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全面规范商品房售房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预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形成的纠纷,严格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根据此通知要求,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设立商品房销预售现场,必须实行商品房销预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商品房预售价格公示制度、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制度,房屋销售情况须与网上售房系统保持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必须对预售许可范围内的全部房屋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在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房屋销售及收取任何款项。

  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不执行或变相违反该通知要求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予以限期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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