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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保

2010-03-26 19:3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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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出台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有1.5万多名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重点优抚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辖区内重点优抚对象办理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乡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院,每个区确定区级、乡(镇)级定点医疗医院,形成网络。定点医院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中非本人自付部分,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不仅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空调费、暖气费、会诊费,而且处置费减免50%、住院床费减免5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30%。

  在此基础上,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报销,在定点医疗医院减免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采取分类别、按比例的办法予以补助。

  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1-6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参照当地离休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对需长年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可按比例据情给予医疗补助:门诊医药费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按20%补助;门诊医药费1000元以上的,按30%补助,每人每年门诊补助不超过800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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