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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灵活就业人员下月起纳入失业保险

2010-03-30 16:06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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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哈市灵活就业人员将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可自愿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足额缴费满一年的,失业后可根据相应条件申领失业金。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哈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不仅是对哈市“惠民政策”的一次落实,也将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市民在失业期间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此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哈市失业保险已从政策范围上实现了参保人员全覆盖。

  灵活就业将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失业期间是否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3月28日,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权威解读。

  参保范围

  据介绍,此次被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服务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备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哈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城镇户籍人员。

  未就业大学生放宽条件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哈市高校毕业生,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要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并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可迁移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可以迁移。参保人员户籍在同一统筹地区迁移时,由原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迁移时间和原因,经迁入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确认后继续有效。

  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户籍迁移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参保人员到迁入地重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其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失业保险关系迁入地标准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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