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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土局:二手房买卖中介费不超房价3%

2010-03-03 16:59 来源:羊城晚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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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首次明确规定中介公司只能收取买卖双方合共房价3%的中介费。

  买卖中介费合计不超3%

  2010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9条明确,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对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为房价的3%.但房价的3%是指买卖单方付费的最高限价,还是买卖双方合共付费的最高限价,有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个别中介公司往往按买卖双方各收房价3%的中介费标准进行收费。比如一套100万元的房子,中介收取最高额的中介费可以达到6万元。

  示范文本同时明确,上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如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投诉电话为12358。

  中介不得代收交易资金

  此外,2010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如有违反的,市民可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反映情况,电话83346239。

  示范文本也提示卖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

  而对于买方当事人如需委托按揭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应当选择具备代办按揭资格的按揭机构,有关情况可登录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进行查询。

  新版合同本月底将试行

  据介绍,新版合同将作为在2010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

  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在签合同时可以增加附件内容,但主要条款必须要按示范文本的条款执行,本月底,该合同就会在几家大中介公司试行。他更表示,与阳光家缘一手网签系统相类似的二手房网签系统将在2010年上半年正式推出,此次更新示范文本就是为其做前期工作。随着二手房网签系统的使用,市民买卖房屋时就基本难以做到真正交易一个房价,递件办手续时一个房价的操作,能基本杜绝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报低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行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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