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财政拨付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资金122万元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期,认真按照《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市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对2009年度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情况进行了审核落实。日前,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了首批67名1-6级伤残军人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64万元,拨付在乡7-10级伤残军人和“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门诊补助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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