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颁布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央企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极大地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规定》主要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奖励与惩处、附则,共6章34条。国资委公布这一规定之前,四位前力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受贿和窃取关于中国钢铁企业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商业秘密而出庭受审。上述涉案中国钢企中,亦包括一些央企。
此次公布的《规定》明确,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规定》明确,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同时,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规定》要求,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规定》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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