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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10-04-28 09:21 来源:中国承德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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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为政府资金支出把好关。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市政府日前发布《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以财政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财政部门以财政评审出具的预(决)算报告作为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预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本《办法》自2010年4月16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评审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逐步将评审工作融入支出预算管理的全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控制关口前移。

  (二)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建设的现场监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实时掌握资金安全。

  (三)先评审后批复。将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交付使用资产和处理工程尾款的依据,把住资金使用最后一道关。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预(概)、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建设单位以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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