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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点开放债权出资

2010-04-30 18:41 来源:浙江在线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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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省工商局出台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企业债权转股权,允许投资者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以债权方式出资。

  “最初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有500多万元,根据新政策,企业一下子新增了一千多万注册资金,确保了我们企业今后的发展。”浙江和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永胜这样描述债权转股权的好处。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后,并经相关股东同意后,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其中,被投资公司因债权转股权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与以往的投资方式相比,省工商出台的《暂行办法》不仅打破了以往企业的融资模式,直接进行转换。对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郑耀祥说,“以前债权只有国家的政策性的转股,包括死账、呆账或者濒临破产的企业,现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转股,是为了降低风险,增强抵抗能力。”

  债权转股权直接导致公司负债减少,净资产增加,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浙江省工商企业注册处处长吴宝川说,“首先我们要保证的是这个债的真实性,而且还需要经过专项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另外企业出资的债一定要有增值性,而且债要符合出资条件,在债权投资时,必须要保护自己公司的正当利益,要保证这个债务的价值性、合法性以及出资的合理性。”

  据了解,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的股权确认及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四种财产可以出资外,我国尚未对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问题予以明确。

  而按浙江省工商前期调研认定,相当部分的债权符合出资的条件,此次浙江省开放债权出资尚处于试点阶段,《暂行办法》在债权出资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上作了特别的规定,特别是对债权出资中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规定了行为准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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