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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0-04-30 20:23 来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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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生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据了解,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并由见习基地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见习单位在各级财政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适当发放一定的其他补贴。

  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后,见习生享有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权利。不过,毕业生两年之内只能申请一次就业见习。

  办法规定,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单位应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对提供见习岗位多、质量高、待遇好的见习基地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终止就业见习活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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