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县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机制,提高医疗救助实效,更有利方便群众,为困难群众就医排扰解难。金溪县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救助金。
一、明确救助对象:一是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二是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属”、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复员、带病回乡、参战、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三是城乡比较困难低保“边缘户”;四是县政府审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界定救助范畴:一是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限制病种;二是城乡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病肝炎、脑中风、心肌梗塞、坏死性胰腺炎、重要脏器破裂、颅脑出血、消化道大出血、精神病、红斑狼疮、脑瘫等,且单次治疗药费在一万元以上的大病。
三、确定救助比例:城乡医疗救助均指剔除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五保户、城镇低保常补对象救助起补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80%;农村低保户、城镇非常补低保户救助起补线为5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城镇低保非常补对象35%,农村低保对象30%;城乡低保“边缘户”和特殊困难户起补线为10000元,报销比例为25%;重点优抚对象参照城乡低保对象报销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限额标准城镇居民个人年内累计救助总额3万元,农村居民个人年内累计救助总额2万元。
四、申请救助序程:享受医疗救助受助人在县定点医院住院时,凭居民身份证、户口、低保证及相关身份证明由定点医院办理同步结算救助;在县外医院治疗的,提供本人病历证明、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农医所进行申请救助。
五、资金管理监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专户,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支出专户,按月拨付,封闭运行。每月终由定点医院、农医、医保经办机构填报《金溪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认定、结算书》,向民政局申报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审核后,由民政局将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农医、医保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度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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