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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上调

2010-04-07 16:29 来源:云南信息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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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昆明市2010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该基数的上限已达12455元,比2009年的10905元高出1550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去年公布的“2009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五倍后的最高限额为10905元”相比较,2010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仍按最高上限五倍标准执行,但最高限额却从原来的10905元上调至12455元。

  据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是基于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增加所致。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172元,月平均工资为2181元。因而2009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五倍后的最高限额为10905元;而2009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已增加至29889元,月平均工资为2491元。因而2010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五倍后的最高限额为12455元,月工资标准超过五倍最高限额的仍按12455元缴存。

  不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同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应将超过三倍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报纳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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