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集安市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集安市在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从现在开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要按工程合同价款5%向市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专户管理。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其中不足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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