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拆迁补偿法出台: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可自主选择
甘肃省目前已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贴、安置、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具体的标准。在拆迁补偿方面实行货币补偿、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据介绍,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当地政府确定。如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依照约定实施。
实物安置是按照“产权调换,分段计价”的方式执行,以原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免缴房屋结构差价。对于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分段计价的方式由被拆迁人交付购房款:保障性安置住房,户型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交付购房款;户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户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房屋限定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被拆迁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付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限定销售价格等,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被拆迁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按照限定销售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在住宅房屋拆迁保障方面,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建设成本交纳超面积部分购房款;也可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及以下的,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人口在3人(含3人)及以上,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政策。
在无证照房屋处理方面规定,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有拆迁范围内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等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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