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惠民政策:就业和社保及医疗惠民政策
一、支持就业、再就业
1.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政策放宽突破的地方包括: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的社保补贴由50%扩大到100%;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财政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由原来仅限于微利项目,扩大到对非微利项目也给予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等。
2.稳定就业局势政策。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就业补贴标准,进一步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3.对涉及个人就业实施清费减负。停止征收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求职登记费、人才交流活动门票、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等。
4.实施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各类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等。
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实施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困难市县重点补助机制,对财政转移支付县以及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重点补助且当年收支缺口较大、财力较弱的地区,采取省补助与地方工作实绩直接挂钩的补助办法进行奖补。
2.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3.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省财政对全省涉农县(市、区)实行分档补助、重点倾斜的省补助政策。
4.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0年,已消除绝对贫困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未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加大提标力度,苏中、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同时,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资金的投入。
(2)落实与价格上涨联动的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机制,按季度启动物价补贴机制,当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季度最后一个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5%。江苏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3)实施低保对象适度普惠性节日补助。慰问对象由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城乡所有低保家庭;慰问形式则由按户补助改进为按人补助;省补范围由苏中、苏北困难地区扩大到全省。近几年来,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对江苏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的节日补助。
5.支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6亿元,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
6.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专项资金1.4亿元,补助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内的综合社区平台建设、扶持经济薄弱地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对“爱心护理院”支持力度。
7.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在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精防、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训练等项工作的同时,支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残疾人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1.4亿元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8.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具体为:安排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提标经费8769万元,参战和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4996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经费4500万元,重点优抚对象提标补助2000万元。
9.对市县发放工资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确保经济薄弱地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工资政策,2009年共下达35.71亿元。此外,对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医疗保险、离退休费发放等也给予补助。
三、实施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省财政安排15800万元,按720元/年/人的标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地区向计划生育伤残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四、落实医疗卫生惠民政策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从2008年起,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省财政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从5元、20元、25元、30元分别提高到20元、40元、50元、60元,对困难居民的标准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40元、170元。
2.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建立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政府等多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参保资金,妥善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参保资金首先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无力筹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同时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全省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率100%,实现应保尽保。
3.农垦监狱劳教单位退休人员属地参加医保。农垦监狱劳教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医保,省财政对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缴纳的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给予定额补助。
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筹资最低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20元。省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按省定标准进行补助,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1.23亿元。
5.推进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5亿元,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落实省补助资金。
7.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95亿元,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3000个村卫生室建设。
8.支持医疗卫生人才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38万元,继续支持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转岗培训;安排专项资金22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给予学费补助;建立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
9.支持实施重大疾病防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支持各地做好血吸虫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控及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10.支持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503万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11.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最低标准维持人均不低于15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2.3亿元,对各地落实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给予分类分档考核补助。
12.支持农村改厕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2亿元,支持全省完成83万座农村卫生户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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