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生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与医德医风挂钩
国务院去年明确要求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记者昨天获悉,目前我省已经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今年5月底前我省各市将完成对县、区上报实施办法的审批。据悉,和绩效工资紧密相关的绩效考核将纳入医德医风、社会满意度等内容。
实施
绩效工资“两步走”
根据省政府和省医改办的部署,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公共卫生与32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步在其余市、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实施后的绩效工资都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核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运才介绍,此次实施范围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分配
让有成绩的多拿钱
根据规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在绩效工资的分配上,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部分占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部分占60%,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设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在分配中将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考核
医德医风挂钩绩效
“实施绩效工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而是建立全新的分配机制。”省卫生厅副厅长杜昌智表示,医疗卫生单位的绩效工资不同于企业的效益工资,不能直接同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而我省对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将充分体现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以社会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医德医风、创造的社会效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综合评定绩效考核的优劣。
监督
领导工资不能自定
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不能由领导自定,根据规定,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随岗位和薪级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宜超过本单位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
省财政厅表示,实施绩效工资后,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违反规定的程序分配绩效工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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