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楼市新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5月18日,苏州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同时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为防止“捂盘惜售”、“一天一价”,《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系统;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上一篇: 北京严查楼市违规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相关资讯:
热点专题: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