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确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地方标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I、II、III类,分别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30天以上、10天至30天、10天以内,鉴定合格方可启用。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省质监局近日发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地方标准。
根据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I、II、III类。 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停机坪、应急通风设施等综合设施配置,使用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30天以上;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停车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使用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米,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10天至30天;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水电设施、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在0.2万至1万平方米,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10天以内。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和室内公共的场、馆、所选址,但须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并要在周边和场所内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疏散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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