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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规鼓励建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2010-05-25 18:16 来源:安徽商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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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楼高超百米“超标”面积有优惠,合肥6月1日起施行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新规,鼓励建超高层建筑。

  日前,合肥市房产、规划、国土、监察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100米及以上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不视为违背原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

  据了解,新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他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但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建筑物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无顶盖阳台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均可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等。

  此外,新规明确,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奖励建筑面积土地价款按办理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40%缴纳。该规定施行后,新出让土地项目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奖励办法,没有明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规定施行前,规划设计条件中未作规定的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合肥市规委会和土委会批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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