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跨省就业养老权益累计计算
记者获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规定了5项主要政策,包括:“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
其中,“跨省转移”解决了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养老金;“权益累计”是指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参保人员自己往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此外,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 0周岁的;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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