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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如果工作中可能得职业病 用人单位须提前告知

2010-05-28 20:22 来源:河南商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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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工作中可能会得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告诉聘用人员,而且,还得在合同中写明。否则,最高罚款5万元。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观点:

  上级部门成立派出机构管理基层安全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杨清河提出,不能把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都压到乡镇一级政府身上。而且,一些乡镇的工作人员只是“看钱办事”,给钱就可以“合法”地开,不给钱就关了。

  杨清河建议,可以像公安、国土等单位一样,由上级部门成立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基层的安全生产。

  《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观点:

  紧急情况关停企业,政府应赔损失

  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这条规定并不完善,如果有些单位故意“找茬”,动不动就让生产单位停产停业,受损失最大的还是企业。

  在审议中,杨清河表示,出现紧急情况时,如果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相关部门要补偿企业损失。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观点:

  应让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护

  这也意味着,对于可能得职业病的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事前告知工人,否则,要承担后果:如果签订合同时不写明,或者不在事前告诉工作人员,最高可以罚款5万元。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考虑职业危害防护,严重危害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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