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海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09】176号)精神,自2008年以来,福海县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08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了840元,达到每人每年43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840元,达到每人每年2400元。另外还调整了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病故军人遗属(农村)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350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也相应提高了。
据统计,福海县共有在乡老复员军人2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1人,农村病故军人遗属2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人。目前,财政、民政部门已对涉及本次提高补助标准的63名优抚对象2009年10月-2010年3月各项调标后的补助金进行了补发。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各类抚恤金发放到优抚对象人员手中,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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