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调整廉租房保障收入标准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公布2010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低收入标准由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727元提高到9424元。
据了解,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据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06元。按照低收入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掌握,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至80%范围内,德州市2010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9424元,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目前,德州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达2428户,其中市区1170户。新标准实施后,德州市将有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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