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正式启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2日联合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从6月1日正式启动新疆资源税改革。
主要内容是: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2、对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3、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根据我们测算,实行从量改从价后,每年我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可征收45亿元左右,扣除2009年实际征收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8亿元,2010年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约37亿元,由于此项政策是从2010年的6月1日起执行,至年底的7个月的时间里,预计可增加财政收入22亿元左右。
新疆是资源大省,油气资源十分丰富,改为从价计征后,将有更多的税收留归当地,有利于促进新疆公共事业发展的发展、有利于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稳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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