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公检法司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要求,该市财政局在对近三年来全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市级政法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制定全市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制定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规范了该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并对区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全市区级(不包括六合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编制内在职人员年人均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4万元,司法行政机关最低保障标准为3.5万元,乡(镇)、街道司法所最低保障标准为3万元。六合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均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3.2万元,司法行政机关最低保障标准为3万元,乡(镇)、街道司法所最低保障标准为2.5万元。同时,有条件的区应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政法工作需要,给予更高标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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