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第六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900元
从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再度调高。 6月1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都将有大幅上涨。这是我省自1994年以来第六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已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比之前的最低工资有近30%的提高,具体为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涨幅较大,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此次调整也是6次调整中涨幅最大的一次,无论是涨幅还是调整后的工资标准额度都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
据介绍,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11月调整发布的,按《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每两年调整一次,特别是近年来,煤、电、水、油、房等价格又上涨较多,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再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终确定的。 《通知》中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并没有明确特指哪些城市,只是一个指导范畴。据介绍,各市将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标准。像沈阳、大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可能会选择一类标准,而且在各城市内也会根据城乡差别确定城市内的分类标准。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与本市其他区域有所差别。各市将在6月30日之前把最低工资标准上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各市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左右确定各自标准。为了防止个别市向下浮动过多,此次《通知》特别规定,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据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龙洙介绍说,下一步,我省的劳动监察部门将重点检查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处理,切实使老百姓能从中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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