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调整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由800调整为1000元
6月1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简称《规定》),将我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000元。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刑法》还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不同档次的处罚作了规定。1998年3月,有关司法解释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规定为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并且授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据此,同年4月,我省公、检、法等部门印发通知,将我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规定为800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亟待提高。《规定》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盗窃1000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要作为盗窃罪处理。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读
节约司法资源与打击严重犯罪的有机统一
6月17日,记者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就《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800元的盗窃罪定罪标准
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规定》印发前,我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是依据1998年4月省公、检、法印发的《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将我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规定为800元,这是综合考虑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收入情况和不同区域的差异等因素确定的。
贺恒扬说,现在看来,800元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亟待提高。同样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差异的,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从与其他省份对比情况看,一些经济状况落后于我省的省份,其盗窃罪数额标准都高于我省,而我省依旧保持800元的标准是不恰当的。此外,提高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对小数额盗窃行为宽缓处理
可减少社会矛盾
从我省司法实践上看,小数额盗窃犯罪人员主要是贫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及学生,并且,在这些小数额盗窃案中,初犯、偶犯较多。贺恒扬说,这些群体的犯罪诱因有更为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对这部分人员大量动用刑罚,可能引发更多社会不稳定问题。如果对他们采取宽缓的、非刑罚方法处理,更多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教育和挽救,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也符合国际上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大趋势。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上看,提高盗窃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可以缩小对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刑罚打击面,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提高数额认定标准
不影响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
就提高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可能会影响对盗窃罪打击力度的担心,贺恒扬说,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是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手段的,不一定非要动用刑罚的方法,刑罚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动用。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提高后,对盗窃800元至1000元财物的行为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这种行为,政法机关不是置之不理,即使不动用刑罚,还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200元幅度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不足以刺激盗窃行为人员产生犯意,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据了解,《规定》已于6月12日生效。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规定》要求: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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