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高至7662元
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750元,最高不应超过7662元,比去年缴存基数最高不超6475元上调了1187元。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当月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7662元,最低不得低于750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提醒: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的同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审核,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另外,从2010年6月21日开始,各缴存单位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JZGJJ.CN)下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应提供缴存人上一年度税务报表或纳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未建立或没有为全部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尽快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并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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