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下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为: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为10%,其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与服务业营业税率相一致)。
2001年以来,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调节,国家规定对娱乐业营业税统一按20%税率执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2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决定。营业税中的娱乐业,有的是文化产业,有的是体育产业,从大的范围来看,都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服务业。这次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娱乐业税率,降低了娱乐业税负,是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支持服务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一项含金量较高的措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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