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区在新财社[2007]63号原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以下补助标准:
一、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视财政能力适当给予补助;
二、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级贫困县、边境县,自治区财政按每年4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财政上解的县(市、区),地方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其他县(市、区),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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