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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中美法制对比

2006-11-1 18:37 《新财经》·王晓慧 【 】【打印】【我要纠错

  背景:

  8月23日,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反垄断审查”的内容单列一章,将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改革了近30年,世贸组织迈进了

  一大截,却依然没有构建自己的《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法》等保护产业安全的基本法律体系。在外资不断涌入的环境下,商务部近期颁布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独自摇曳。这个办法相对于美国的《反垄断法》有哪些不同?记者采访了对两国相关法律和企业并购均有研究的北方联合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蔡泉。

  据蔡泉介绍,“美国《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的美国,有些行业已经出现了寡头垄断。这种垄断严重阻碍了美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发展。所以,美国对产业的重组并购,特别是影响产业集中度的并购,建立了专门的反垄断局进行审核。”

  “在我国,尚没有这样一个专门机构对外资进行监管,相关事件的处理大都在国资委。”蔡泉补充道。国资委真的适合监管吗?

  蔡泉表示,“国资委拥有众多的国有企业,实质上是股东,会涉及利益。原则上国资委不应该成为政府部门,更不应该是法规的制定者。任何一个行业前三家企业销售额占行业总销售额比例超过30%甚至50%的,全是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政府还在提倡提高集中度,用国际市场的规则衡量,这是很可笑的。”

  中国政府保护中国企业是没错的,但是蔡泉觉得越是政府保护的企业越难做大,“美国经济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国际竞争力还是企业规模都很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企业界认为,政府扶持是违法的。中国企业还是以政府保护为主,这也是政府不敢轻易推出《反垄断法》的原因。”

  蔡泉认为,长此下去势必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垄断行业的服务价格奇高,消费者无法承受;或者行业没有竞争力,只要对外资开放就有被打垮的危险,因为没有通过大浪淘沙。”

  美国企业界反垄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将原美国电信垄断商贝尔系统一拆为七,分拆是美国上个世纪初反垄断的主要手段,现在的手段是不让你并购。但这要有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反垄断法》。

  反观中国新近出台的《规定》,蔡泉认为,“其和美国《反垄断法》关注的角度不同。前者更多关心外资对中国企业的收购是不是危及民族工业安全。而美国的法案虽然保护范围也涉及到敏感的行业和企业,但是他们的设限包括了美国本土资本在内的所有资本。反垄断应该是面向整个市场,不管是外资、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这是游戏规则。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规定》反垄断主要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就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