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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萨法”看中国资本市场监管

2006-11-2 13:49 《新财经》·彭化英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个难得的机会,美国风险管理的大师级人物和中国资本市场政策建言者走到了一起,通过思想碰撞,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差异,并对中国企业有所启示

  自2002年连续发生安然、世通等大型

  企业财务欺诈丑闻,全世界投资者已经怀疑美国资本市场是个“不干净”的地方。迫于压力、也为了挽救美国资本市场形象,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为深度解读萨班斯法案的影响,《新财经》专访了美国财务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专家詹姆斯·科曼、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

  “萨法”的不良反应

  《新财经》:美国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超过100家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中,约有20%的公司因萨班斯法案加重负担而考虑退市。纳斯达克中国代表处消息称,目前已有数家公司正在考虑从美国股市退出。怎么看待这些公司的举动?

  吴晓求:在对有关虚假信息披露约束中,美国过去的证券交易法规里欠缺对高管人员的严格监管,对其连带责任缺少有效规定,同时对中介机构也缺少有效处罚。萨班斯法案是在安然及世通事件出现后,才意识到透明度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此之前,上市企业是因为大股东要约收购而退市,至少还有个收购价格存在。现在,有的企业因萨班斯法案想到退市,这种退市同样是有成本的,怎么退?我们并不清楚这些企业是真想退还是假想退。

  詹姆斯·科曼:我怀疑这些公司的真正动机,这些号称想退出来的公司只是嘴上这么讲,并不一定真会这么做。其实,有另外一种势力在指挥这些公司这样讲,该势力想借此给美国政府制造压力。这里面不排除有些公司的确想要退出,但还是会有大量的新公司想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

  美国的大中型公司都逃不出这一法案,这更加显示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萨班斯法案要求上市企业的各种披露必须真实,这些企业就更应该做好风险管理,把有限的资源用到风险管理中。

  一般美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包括中国的公司,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没有很好坚持,所以就会认为萨班斯法案对其冲击很大。如果这些企业本身就有此机制,很容易符合法案的相关规定,也就不会增加过多的成本投入。但是,如果有些企业为了应付法案的相关制约从头做起,肯定会有相当大的压力。

  《新财经》:最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允许小型上市公司(包括外国私人发行者)延期执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执行期限被延至2007年12月15日或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这一做法能否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

  吴晓求:这的确是个缓和政策,这些小型公司在美国股市上所起的作用与大企业比相差甚远。这种缓和起不了长远作用,SEC更大的目的是给这些小公司一个喘息的机会。最终,法案同样会直接影响这些公司。

  《新财经》:SEC建议新上市的公司在其披露第一次上市年报时可以不遵循404条款的要求,这一建议能否重燃企业赴美上市热情?

  詹姆斯·科曼:我可能有一些偏见,我觉得企业的主管有义务对投资人、对雇主以及对海外关联投资人承担披露的责任。而且这一责任非常重要,不管他们有没有这个热情,我非常支持萨班斯法案的立法意义。

  借鉴萨班斯法案

  《新财经》:萨班斯法案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的财务法则。而信息披露、财务披露正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软肋。此法案对中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带来什么影响?

  吴晓求:萨班斯法案已经通过四年了,对美国资本市场严重与否跟我们没关系,就算纳斯达克关闭了,也跟我们没关系,那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最重要的是对我们的借鉴意义。萨班斯法案之所以严厉,主要是在透明度方面要保护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和利益。现在董事会主席或者CEO不能够不了解情况就作决策。法案实施后,他们要担负连带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所以,很多管理者害怕了。有些大型的上市公司,管理者自身就不知道哪张报表的哪个地方出了问题,也许不是故意违法,但同样要受到处理。我国的法规也应该让企业的管理者对自己的企业行为感到害怕,这样才能够被重视。

  《新财经》:国内的资本市场有没有必要制定类似于萨班斯法案的规章制度?

  吴晓求:这要涉及到一个平衡问题,是市场发展和监管之间的平衡,非常重要。如果不监管,这个市场肯定会垮掉,如果监管太严厉,效率则会非常低下。但不管怎样,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必须做到。我们应该吸收萨班斯法案的一些基本精神,让国内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CEO、董事局主席、董事会成员在记录虚假数据的时候负连带责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承担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财务总监如实上报,而最后是董事长或相关上层管理者硬把数据改了,财务总监也应该留档备份。此外,中介机构在可以知晓的范围内没有甄别出真假,也应该负连带责任,更不用说纵容作假了。

  《新财经》:您刚才谈到了平衡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寻找这个平衡点?

  吴晓求:平衡点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去把握,无法制造出一些规范性的东西。《证券法》目前没有作出特别详细的规定,《公司法》也没有,但可以在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中设置。如果仅是部门规章,其最大的责任就是行政处罚,没有刑事责任。这些地方应该借鉴萨班斯法案。

  《新财经》:您认为国内的交易所能否因为萨班斯法案得到一些发展机会?

  吴晓求: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去哪里上市,可以按自身情况寻找一些政策相对宽松的交易所上市。但相对宽松并不说明企业可以弄虚作假,这是两个概念。

  我不明白我国的大型垄断企业为什么非要到美国去上市,垄断企业海外上市造成了国内市场的空洞,中国移动、神华集团这些大型企业拿着国内垄断的巨额利润给美国市场分享,这样的做法合适吗?这种做法负不负责任?只有这些大型海外上市企业逐步分批回流到中国上市,才能做好中国的A股,稳定国内的金融体系,中国的资本市场才有投资价值,这也是做强国内交易所的出路。

  《新财经》:萨班斯法案中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对我们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启发?

  吴晓求: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曾经也做两件事,一是咨询业务,二是审计业务。萨班斯法案很重要的功劳就是把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进行主体的分立。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家公司内绝对不能做两件事情,只能在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中选择一件来做。

  未来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会更强烈,大股东作假的现象会更加严重。他们未来的作假动力就是市值的最大化,作假动机也会更强烈。如果控股股东操纵市场,法律法规就必须高度关注。未来还会涉及到更为严重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我们未来监管要从全面监管转移到透明度监管,透明度监管应该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其他很多事情都可以不用再管。对上市公司的约束,管好了就是天使,管不好就是恶魔。

  萨班斯法案的影响

  该法案中,最为核心而且最难以达到的就是涉及公司内部控制的“404条款”,该条款从2006年7月15日生效至今已经给美国资本市场带来变化。

  其中,最为核心的“节点”是增设公司在反舞弊方面的职能、内部审计的职能,以及建立审计委员会(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