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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集体诉讼维权路上能否一帆风顺

2006-11-6 16:48 《新财经》·杜玉忠 【 】【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背景

  东方电子遭股民4亿元索赔

  9月5日,全国证券第一大案——7000股民状告东方电子造假索赔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当天,进入庭审阶段的为第一批100件案件,索赔金额为420.93万元。

  此前,东方电子公告称,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6989名股民起诉东方电子披露虚假信息而进行民事索赔,青岛中院受理了关于东方电子的此类案件共2716件,索赔总金额高达人民币4.42亿元。加上本次的索赔,索赔金额高达4.46亿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金额最大的索赔案例。

  1997年1月,“东方电子”上市后,股价持续攀高,最高价曾达到每股60多元,但在外界看来优异的公司业绩及良好的财政状况并不能掩盖住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2001年,检察机关查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等人在1997年至2001年8月期间伪造公司业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由于虚假陈述揭露日迟迟未定,东方电子案的顺利解决,目前尚不乐观。

  关于此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目前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宋一欣等原告律师认为的2001年9月14日。这一天,某全国性的证券媒体发表了题为《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的稿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质疑。二是顾文江等原告律师认为的2001年10月12日。这一天,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专题片《东方电子 原来如此》,直击东方电子财务造假问题。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将关系到此案最终的诉讼标的。若是定在2001年9月14日,通过计算,最终诉讼标的将比定在2001年10月12日高出2000万元左右。根据东方电子集团提出的解决方案,其赔付的最终股份数额,将取决于此案最终的诉讼标的到底有多少。

  青岛市中院对此案迟迟不判似乎另有隐情,主要有二:一是此案原告人数近7000人,其损失计算非常复杂。青岛中院已委托软件公司设计,开发了一套“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系统”,拟在案件审理中采用,是为全国首创。但是,具体计算时仍无法绕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问题。二是一旦判决了一起原告的诉讼,若其他原告选择不调解,亦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过程将旷日持久,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此前,东方电子公告称,股改方案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这意味着从今日起其民事赔偿案进入和解程序。东方电子控股股东在股改中承诺,在通过股改方案后6个月内和公司一起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公司6021.12万股股份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

  东方电子案是沪深股市迄今为止涉及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于该案历时长达三年之久,让参与诉讼的股民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充满了期待,另一方面该案是我国第一例以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起诉的案件,其审判结果如何让其他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坑害”的投资者多了些遐想。

  庭审论辩:孰是孰非自有法院公断

  由于证券市场技术化、复杂化程度极高,加上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刚刚起步,因此,东方电子案在审理中遇到的一些争议焦点是在所难免的。在此,我们来关注一下本案集中争议的三个问题。

  1.上市公司可否成为被告

  上市公司有无资格做被告,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为虚假陈述人。在东方电子一案中,公司原三名高管已为烟台中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予以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此罪名犯罪主体是公司,而承受刑事处罚的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也就是说,公司高管的虚假陈述行为只有且只能以上市公司的名义才能表现出来,否则没有意义。

  2.股民投资损失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3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标准之一,因此,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那些损失能否进入赔偿范围内。在东方电子案中,2001年10月12日央视播出“东方电子 原来如此”是否可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关键在于媒体的相关报道是否明示、公开、具体、确定。

  此外,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着系统风险,但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恐怕很难说得一清二楚。在东方电子案中,既然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应从计算赔付额中剔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可以在对系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法院《规定》第7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在东方电子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看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东方电子财务数据、利润报表出具审计意见时是否进行了虚假陈述。

  今年7月31日,武汉中院判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对蓝田股份造假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举具有开创性的借鉴意义,即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其就可以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前车之鉴:为证券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自最高法院2002年2月4日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各地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已有十几起,但由于信息、取证、诉讼成本等方面的条件限制,许多股民没有通过诉讼途径向违规的上市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其结果是造成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太低、各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得以遏止。既然法律已经赋予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获得补救的权利,我们就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上市公司的不法侵害行为说“不”。在向法院起诉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选择共同诉讼形式,降低诉讼成本。证券市场被侵权对象广泛而众多,每个案件都是参与人数众多的诉讼,投资者可以推选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同一代理人用一个声音说话。

  第二,选择合适被告进行索赔。上市公司违法虚假陈述的背后,往往会有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在充当帮凶,如果上市公司赔偿能力不足,可以将其“共犯”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及时主张权利,别超诉讼时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有权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法院认定虚假行为人有罪并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注意收集证据。主要有证券交易记录、损失证明、关联证明。投资者对于买入或卖出的证券要及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提供交割单;需要提供的损失证明有股权证、资金明细或证券买卖的数量,由委托证券经纪商盖章确认;关联证明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证据收集完整以备发生诉讼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其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带来的问题之一便是各种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建立和完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以激发广大投资者的积极监督作用,进而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