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意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将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划定在一定范围内,然而新政刚刚出台即遭到了业内专家的批驳
近几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力军,但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风险隐患。为了防范基金业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8月14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力图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入手,形成规范的基金风险准备金防范机制。
《通知》的施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规避管理人的运营风险,降低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缺乏运行实践检验,现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还存在某些不明确的地方,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难以有效应对风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到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而在《通知》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
对于股票型基金而言,由于收取管理费的比例一般为资产净值的1.5%,因此,按照5%的提取比例,风险准备金余额要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需要13.3年。而对于货币型基金而言,由于收取管理费的比例一般为资产净值的0.33%,因此,按照5%的提取比例,风险准备金余额要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需要60年。
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如果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中,货币型基金规模所占比例较高,那么,该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达到基金资产净值1%要求的周期会明显长于13年,甚至会达到三四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周期内,不足额的基金风险准备金难以有效应对风险损失。
计提标准过低
即使按照上述5%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经历了13~60年的漫长周期,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1%之后,这一风险准备金余额比例仍然偏低,无法有效应对运营风险。
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而在《通知》中,对风险准备金余额比例上限的规定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
对于一些资产管理规模较大、基金管理数量较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每只基金均按基金资产净值1%的比例上限计提后,形成的该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专户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对单只基金由于突发风险而形成的损失。但是,对于一些资产管理规模较小,基金管理数量较少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按基金资产净值1%的比例上限计提后,形成的风险准备金专户总规模会较低,仍可能无法应付突发风险。
管理方式欠妥
对于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模式,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行业统筹管理,一种是公司自行管理。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也就是说,管理部门确定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的模式。
支持公司自行管理方式的人认为,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偏好是存在差异的,如果采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模式运用风险准备金,那么,风险偏好比较强的公司出现了问题却要用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钱来补偿,这很容易带来道德风险,也不利于公平。此外,对于一些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其管理费收入较高,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绝对数也较大,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强,因此,他们更乐于接受目前这种自行提取、自行管理、自行使用的模式。
但是,采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模式也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由于资产管理规模的限制,他们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绝对数相对较少,一旦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运营风险,风险准备金未必能偿付损失。因此,建立起由证监会或者证券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统一提取、统一管理和统一运用的风险准备金管理模式,有助于这类基金管理公司控制风险,促进他们的发展,并形成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采用行业统筹的模式,可以防止因单个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对整个基金业形成的冲击。因为,一旦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运营风险,所涉及金额必然很大,在单个基金公司单独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就可以动用集中管理、金额较大的风险准备金,解决单家基金公司的燃眉之急,避免对整个行业造成冲击,有利于整个行业健康和平稳的发展。
《通知》的重要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目前,融资融券已经开始试点,股指期货也推出在即,可以看出,管理层有意加速建立证券市场做空机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对冲风险的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高枕无忧。随着市场环境的完善,系统性、制度性风险将被大大降低,但来自基金公司的个案管理风险仍然难以避免。
基金规模大小不同引起的风险。目前我国的基金业已经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高达400多亿元,年管理费收入超过亿元。而一些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规模较小,运作缺乏经验,资产管理规模仅在亿元左右,出现管理费入不敷出。在我国基金业总体业绩好转的情况下,小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的亏损风险隐患是不容忽略的。
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产生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中,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流动性风险。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与发达国家相反。当基金净值下滑时,由于基金持有人被套牢,基金赎回的数量反而较小。但基金的净值一旦增加,反而会出现大量的巨额赎回,从而产生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股市上涨,在偏股型基金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却较低,因此出现大量赎回货币市场基金,转而去申购偏股型基金的现象。货币市场基金的巨额赎回有可能引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