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费政策下,矿业企业的生存状态将更加微妙,成本压力更大。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政策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今年是国家税费改革力度较大的一年,各类政策正相继出台。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税费新政已叩响中国矿业企业之门。
资源税改革:以储量计征
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是按采出量和销售量计收税费。采出量只能反映企业生产出的矿产成品,实行定额税率,很难反映企业对资源利用的状况。在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下,滋生了严重的急功近利和“投市场所好”的心态,企业生产更多考虑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收益,资源的节约和利用被放在了第二位。
由于资源税额的高低与资源的储量和回采率(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等指标都不挂钩,使企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直接后果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而采取“吃菜心”的方法——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进行掠夺式开采。我国煤矿平均回采率目前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一座储量为100万吨的煤矿,开采了不到10万吨就被废弃,地下还有90万吨煤炭资源没有开采。
最近有消息说,有关部门正酝酿对我国现行资源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调整后的资源税将以矿产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依据,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等指标挂钩。各部门目前在资源税改革方向上意见趋向一致,有关部门将选择若干地区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按储量计征资源税将给投资者和企业主带来巨大影响:一是交税时间提前,投资者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二是资源利用压力更大,企业主缴纳资源税后,如果不足量开采,不充分利用资源,就意味着白缴了一部分税款。
新的资源税政策将不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是包括资源税政策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等到试点成熟时,新政策将向全国推广。届时,国内所有资源类企业都将按照新政策缴纳资源税,部分企业的生产成本可能因此大幅度上升,今后几年的经营管理思路也将进行重大调整。
水资源费改革:限制矿山用水
我国总体上是个缺水国家,且水资源的分布严重不均,浪费现象相当严重。
采矿和选矿容易给水环境带来污染。所有的选矿厂都是用水大户,水是选矿工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国内相当一部分矿业企业都有自己的自备水厂或独立供水系统。因此,水资源新政策对矿业企业的影响不容忽视。
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依法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主要手段。今年4月,国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这个条例的出台使水资源有了切实的保护措施。水资源费的改革对浪费水的单位或个人已经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为减少水资源费的支出,各地纷纷上马新的水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利用、工业用水集存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矿企业和自来水生产企业,已经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作为工作重点。
部分地方政府已出台自己的水资源费征收措施。北京市根据水价调整方案,水资源费每立方米上调0.50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30元,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4.01元调整为5.04元。湖北省对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分别调整为0.05元和0.10元,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为0.10元和0.20元。江苏省在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7元,地表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13元调增到0.2元,地下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调增0.07元。其他各省份都已经或正在酝酿水资源费的调整方案。
水价的调整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对矿山企业来说,又是一个重要的成本因素。比如,一家有5000名职工、有自备水厂、年产原矿400万吨的铁矿山,每年生产生活用水需约1500万立方米。如果在北京取用地下水,这家企业每年至少要缴纳水资源费750万元,污水处理费450万元;如果在江苏取用长江源水,每年至少要缴纳水资源费300万元,加上地方上的污水处理费,用水成本将更高。
水资源费改革也将限制矿山用水,甚至很有可能改变矿山企业的用水结构。
能源费用改革:以节约为宗旨
几乎所有的工矿企业都是消耗能源的大户。中国GDP占世界的6%,但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八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电价上涨使这些高耗能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
今年6月30日,酝酿已久的第二次煤电联动方案全面实施。电价的上调,对于高耗能行业无疑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对矿产业的影响也是空前的。因此,企业只有降低能耗,减少生产成本,才能最直接地增加利润。
电价上涨提高了煤炭、矿石、石油等矿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导致电力、钢铁、油料、建筑、机械等下游产业链生产成本的上升。这完全有可能促成新一轮工业产品的涨价浪潮。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将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另外,进一步理顺煤电、原油与成品油等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使资源、能源的节约企业从中受益并快速发展。
在新的工业建设项目上,国家将把“能耗”作为政府核准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条件。新办法出台以后,高能耗设备异地再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不规范、建筑节能设计不达标等情况一旦出现将被严格查处。矿业企业因此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政府监管和法律监督。
总之,在新的政策下,矿业企业的生存将更加微妙,成本压力更大。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政策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方面,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甚至安全事故都将得到遏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宗旨得到了具体体现,对子孙后代有了一个交待;另一方面,从操作层面入手,倡导了全民节约文化,特别是对工矿企业,营造了珍惜资源、杜绝破坏性开采的氛围,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对地球资源的文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