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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诚信

2006-10-23 15:36 《新理财》·翁礼华 【 】【打印】【我要纠错

  明清时期的徽商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成为独执商界之牛耳、富甲一方的地域性商帮,除了他们敢于离乡背井,大胆搏击商海,前仆后继,百折不挠的精神之外,还与他们诚信、守法经营、注重内在素质提高直接相关。自古以来,制售徦冒伪劣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投机奸商获取非法暴利的惯用伎俩。尽管徽商中也有此类无耻渔利之徒,但就其总体而言,绝大部分的徽商还是非常重视商品质量,并在商业营销活动中自觉抵制和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少人甚至为此承受巨额亏损也在所不惜。例如,清代徽商吴鹏在一宗胡椒贸易业务中,购进了800斛胡椒,在得知这批胡椒有毒,原卖主请求中止合同原价退货的情况下,为防卖主将之“他售而害人”,他宁愿自己承担巨额损失而拒绝退货,“卒与以直(值)而焚之”,断然将800斛胡椒全部销毁,从而避免了一起可能导致大范围中毒事件的发生。

  清代清代徽州茶商朱文炽因贩运茶叶至广州逾期,新茶已成陈茶。照理他可以私下以新茶名义售出,但为了遵守商业规范,显示良好的商业信誉,他在交易文契中“必书'陈茶'二字,以示不欺”。虽然当地“牙侩(中介经纪人)力劝更换”,他也不为所动,“坚执不移”。为此朱文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屯滞二十余载,亏损数万金,卒无怨悔”。以吴鹏翔、朱文炽等为代表的明清时期的徽商在商业贸易活动中,注重声誉,讲求商品质量,守法经营,绝不以次充好和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雇赢得了广泛的赞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最终达到了“吃小亏,占大便宜”的商业目的。

  利用价格欺诈历来是投机奸商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但明清时期徽商则与此相反。他们“贸易无二价,不求赢余,取给朝夕而已。诚信笃实,孚于远迩”。清代黔县大商人舒遵刚对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不屑一顾,他认为:“圣人言:生财之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义。……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秀流。今之以狡诈求生财者,自塞其源也。”舒遵刚把“狡诈生财”提到“自塞其源”,自绝其流的高度,充分反映了明清时期徽商崇尚和依靠信誉、质量获利的长远观点,而反对价格欺诈的短期行为。清代歙县商人吴南坡正是凭借“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而饰价为欺”的商业准则,在广大客户中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以至市场上“四方争趋坡公,每入市,视封识为坡公氏字,辄持去,不视精恶长短”,最终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回报。

  (作者系中国财税博物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