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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推广使用“新三种”贸易术语

2006-10-23 15:56 《新理财》·龚玉和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并熟知每一贸易术语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众所周知,依照国际惯例,每一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范畴。例如,FOB、CFR和CIF(俗称“老三种”)只适用于水上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果交易当事人拟使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先考虑FCA、CPT和CIP(俗称“新三种”)。

  但是,实务中常常见到许多贸易商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不适当地选用某些贸易术语,例如,在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的贸易中,也使用FOB、CFR、CIF.此种状况在外贸合同与信用证中屡见不鲜。显而易见,不适当地选用贸易术语,一旦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有关当事人将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损失。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越来越被广泛运用。为了适应这一趋势,贸易商应按具体交易情况,多多选用“新三种”术语,从而取代只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老三种”贸易术语。

  “老三种

  当然,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十三种之多。但是,外贸运输方式仍以海洋运输为主,所以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多数人大抵选取FOB、CFR、CIF,俗称“老三种”。

  此三种贸易术语各有特色,以FOB为例,虽然被称作“成本价”(COST),但与EXWORK(出厂价)不同,卖方还必须要负责货物的国内运输费以及办理出口手续等;其次,就是CFR(成本加运费),其实这种价格术语只是在FOB价格基础上,再加上远洋运输费而已;第三种价格术语是CIF,即成本加运费、再加远洋保险费,直说就是在前述的CFR价格条款上,加上保险费,三者风险的临界点都是装运港“船舷”。

  单据买卖

  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老三种合同”,其实不是货物买卖,而是与货物相关的单据买卖(A sale of  documents)。“老三种贸易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等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卖方提交单据,就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人们所说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支付价款。“老三种”合同属装运合同性质,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不必保证货物一定到达,或者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风险承担责任。

  因此,即使卖方在提交单据的同时,货物已经在船上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如果途中发生了损失,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新三种”

  随着国际运输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陆运、空运等运输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特别是货物的集约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不言而喻,过去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老三种”(FOB、CFR、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需要。同时,运输技术的革新,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创新,如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的应运而生。

  有鉴于此,又出现了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与“老三种”不同的是,“新三种”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所以被称为“新三种”。

  首先是FCA,即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订立从指定地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及向其交货的时间。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诸如,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关税等;买方则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同时转移。

  其次是CPT,即CARRIAGE  PAID  TO ,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卖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提供运输单据, 并利用电讯等给买方关于货交第一承运人的通知。同时,还须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同时办理出口关税等。采用CPT合同,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由卖方负担)。当然,及时发送装运通知也适用于按FCA和CIP术语达成的交易。

  第三是CIP,即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实,此术语与CPT的主要区别,只是卖方除承担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外,还须加投货物运输保险。

  “老三种”与“新三种”的异同

  由此可见,FCA、CPT、CIP,分别是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原则相同,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方式不同。FOB、CFR、CIF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能是船运公司、铁路当局、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老三种”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也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新三种”的交货地点,则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卖方所在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3.费用承担不同。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术语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但是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在“老三种”贸易术语下,提交的已装船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工具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后者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推广使用“新三种”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装运或多式运输方式,采用“新三种”较为有利。一是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减轻了卖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

  因而,实务中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比较:

  1.提前结汇。在出口业务中,如果采用“老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是装运港船舷,而且,此三种术语要求提交“ON BOARD提单”。操作上,货方往往要等3至5天,有时甚至近10天才能取得提单,直接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和收汇时间。

  如果采用“新三种”,卖方的风险界限从装运港“船舷”缩减至货交承运人。因为此三种术语不要求运输单据必须“ON BOARD”,卖方可以提前从承运人手中取得运输单据,并凭以向买方或银行收取货款,买方也可以较早时间取得货运单据。

  2.提前转移风险。有这样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诸暨某厂商向A国出口袜子一批,FOB上海,8月份集装箱运输。卖方7月16日收到A国客商通知,要求将货物进入上海某码头仓库。7月17日,卖方将货物存入。未料,7月18日凌晨,仓库失火,袜子全部烧毁。

  此案中,如卖方采用FOB,则必须承担全部损失,因货物尚未越过装运港“船舷”;而如果选择FCA,则可以在货物运至上海码头仓库时,就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货运单据,便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而且提前取得运输单据还可以提早交单收汇。因而,在集装箱或多式联运中,我们应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CIP三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