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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形资产定义与计量的思考

2006-10-22 18:53 《会计之友》·程坚 【 】【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本文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及计量作了深入地分析,阐述了笔者个人的观点,以便商榷。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上述表述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无形资产的范围问题。主要涉及到是否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原准则中明确指出无形资产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其又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就是指商誉,形成一种自相矛盾的状况,使人们无法判定商誉的归属。新准则的规定倒是十分明确: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但客观上商誉却具备无形资产的条件:一是无实物形态,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三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事实上,众多的会计教材中通常认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将商誉继续列入无形资产的范畴,更符合人们对无形资产的理解。

  (二)在定义中未能完整体现资产的含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形成原因、资产现状和资产性质三个方面对资产进行了描述。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定义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而无形资产准则对其定义有偏重于无形资产的形态,而不注重其实质之嫌。

  (三)未能体现无形资产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殊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或者是无法确切计量的。笔者认为在无形资产的定义中应对其特征有所体现。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当是:无形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不能确定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作为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价值的原则无疑是“历史成本”原则,即要求按资产取得或形成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资产的初始成本入账。在同一企业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取得相同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可能各不相同。根据《无形资产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政府补助准则》、《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企业形成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外购无形资产。1.现购:买价+相关税费+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2.赊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而具有融资性质时,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列为发生当期损益。显然,外购无形资产时,由于付款方式的不同,其入账价值会出现差异。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将研究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但具体到单个企业,在划分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时,其掌握的尺度难以做到整齐划一。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原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了上述规定,其理由是“很难操作”。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但这一规定事实上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由谁来判定?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无形资产。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或双方能可靠计量用于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不能确定用于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

  针对第一种情况,以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按下列方法确认当期损益:1.支付补价时: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2.收到补价时: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准则中涉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部分,在计算当期损益时,可不予考虑。

  针对第二种情况,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可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是否存在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使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出现差异。

  (五)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只有债权重组方才有可能取得无形资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但当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没有公允价值时,笔者认为只能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了。于是,出现了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同样的问题。

  (六)政府补助取得无形资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这同样存在两种计量标准。

  (七)企业合并取得无形资产。《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但当无形资产没有公允价值时,只能将其价值并入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据此,编制无形资产计量图如下:

  无形资产计量比较图

取得方式 计量方式 依据
外  购 现购:买价+税费+相关支出 赊购: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 《无形资产准则》
自行开发 研究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开发费用形成成本 《无形资产准则》
投  入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 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无形资产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计算当期损益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计入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债务重组 公允价入账,公允价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损益 未提及无公允价的处理 《债务重组准则》
政府补助 按公允价入账 按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准则》
企业合并 按公允价入账 无公允价不反映 《企业合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