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宏观经济已经深深陷在“无就业增长”的不良态势中。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06年前两个季度我国GDP增长速度连续超过10%,而如此惊人的高增长却没有带来相应的高就业。据统计,我国城镇每百人从业率从1990年的56.44%下降到2005年的48.62%.2006年初,应该工作而没有工作的城镇劳动力达到4395万人,城镇劳动力失业率高达16.36%.今后几年,我国每年将新增劳动力1200万至1300万,而从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来看,即使保持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每年也只能新增800万个左右的工作岗位。显然,就业在我国的宏观经济指标中正处于高度过冷的状态中。
增加就业岗位从根本上说要靠经济增长,可是在我国却出现了不可思议的现象:经济高速增长不仅没有带来高就业,反而形成了高失业的局面,而且今后若干年我们都将面对这一痛苦的局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2006亚洲太平洋地区人类发展报告》中给中国就业市场所做的判断是:“在东亚的成功故事背后,隐藏着无就业增长的挑战,尤其是中国。”有人形容中国经济犹如一部高速列车飞速向前奔驰,而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城镇居民、大学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正在被远远地丢在后面。失业,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一个巨大的社会危机。
高增长、高失业局面的形成,缘于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过多依靠政府推动而民间创业、投资被严重束缚的增长模式。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是投资和出口,而投资的构成主要是基础设施等建设,这些花费巨大的项目即使建成,也增加不了多少就业机会。而且随着技术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相关企业容纳的劳动力还会越来越少;产品技术和资本含量的提高,也会减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经济高增长,而就业却越来越困难的深层次原因。遗憾的是,中国的官员和经济学家们大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关注的似乎永远只是GDP增长速度或是物价水平,对于涉及亿万民生的失业率问题却常常视而不见。
失业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要增加就业首先必须鼓励民间投资、民间创业,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扩大中等收入人口。道理就是这么简单,没有民间创业、投资的热情,何来良好的就业环境?而要实现民间投资、民间创业的繁荣,政策选择的关键之点在于相关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因为税收负担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影响着企业投资和消费的格局,最终这些作用将被传递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税收负担还对居民个人的闲暇、工作、投资、储蓄和消费的选择产生影响,这也决定着经济增长和就业水平。
从宏观税负方面观察企业税费负担与就业,关系尤其清晰。宏观税收负担越高,企业特别是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就越重,就业机会就越少。官员和学者们在谈到中国税负占GDP的水平时总是说“较低”甚至“很低”,其原因是由于他们眼里的宏观税负只是预算内的财政收入与GDP总额的比较。例如,2005年税收收入为30866亿元,GDP为182321亿元,宏观税负仅为16.93%,这“当然”显得比较低。问题是这种比较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因为只有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国家收入的总水平占GDP的比重)才能全面衡量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据专家测算分析,我国大口经宏观税负约为小口径宏观税负的两倍或者更多。周天勇先生算过一笔账,以2004年为例,24141亿税收+社会保障5780亿+公共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收费12211亿+土地收入年平均为4500亿左右,总计46632亿元。拿这个数值跟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相比较,实际宏观税负高达31%.如果再加上企业承受的收费、罚款负担,企业“办事”所需的各种费用和成本,包括摊派、赞助、办班、订杂志报刊、吃喝招待、企车政用、政费企负等,一路算下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总水平怎么说也得在40%左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的承受上限(20%),甚至大大高出发达国家30%的平均水平。这怎么是“较低”?说“较高”都勉强,实事求是地说,应该是“很高”了。
从微观税负上看道理也是一样。转移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城镇就业的主要渠道是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而我国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税负过重已是不争的事实。生产要交17%的增值税,经营要交5.5%的营业税,取得利润要交33%的所得税;微型和中小企业分红还要交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投资设备和厂房在税收中不予抵扣,企业投资进入市场的资金门槛和成本很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具有扩大就业效应的投资、创业和经营税负最重,而财产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很小;非生产经营的投资和房地产等税费较轻,而生产经营的投资和房地产税费较重;不能增加就业的大型企业相对于能有效扩大就业机会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政府各部门的收费要少得多,而且不必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各种“管理费”,还可避免分红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学生、复员军人、下岗职工,确有一些创业优惠政策,但实行的又是特惠制,即对特定的对象在一定时间内的优惠,而不是对所有能增加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的普惠制。在这样的税制之下,换上世界上任何优秀的企业家经营,都会感到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应该说,我国财政对工商、质检、城管、交通、食药监等政府各执法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体制,是对民间创业和就业影响非常大的因素,它大大刺激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大肆收费罚款的积极性,使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不堪负重。据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公共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收费12211亿 ,相当于当年税收的50%.估计从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身上收取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规模大约在3000亿元左右。据国家统计局普查数据, 1999年时,我国个体工商户为3160万户,2004年时,下降为2350万户,减少了77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28万户。1998年时,我国企业法人为262.8万家,2004年为325万家,关闭与新增相抵,6年间只增加了62.2万家。仅2005年一年,法人企业即净破产关闭了30万家。假如一个企业平均安排10个劳动力就业,一个个体户平均安排两个劳动力就业,这就减少了2000多万个就业机会。这就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中国的税收目前实行的是抑制创业、投资和经营的税收制度,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税收制度,必须毫不迟疑地予以改变。
我国政府应致力于建立一个鼓励创业、投资和就业的税费征收机制,学者们就此提出过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例如,应彻底取消税外收费制度,制止针对企业的乱罚款;应对现行财政体制做大的改革,废除工商、质检、城管、运管、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等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体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尽快并轨,在“两税合一”的基础上,降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应当给予中小企业利润再投资以所得税优惠,如延长中小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提高计税工资、捐赠等的扣除标准,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大对安置失业人员、“特殊人员”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逐步降低出口退税的比率,将目前鼓励创业和就业的特惠制政策改为普惠制政策;对城市劳动者从事非正规的生产、经营、服务应实行减免税;应放宽税收、工商、城建以及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的垄断性限制,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活动,根据第三产业中各行业吸纳劳动力的差异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对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应给予更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应加大公民、人大、政协、司法机构对政府执法的监督力度,使其不成为抑制创业和影响就业的负面因素,等等。
建设和谐社会应从大力促进就业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