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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核算的一点意见

2006-10-15 15:38 《中国农业会计》·陈泳 【 】【打印】【我要纠错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对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起到了较好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取消乡统筹和“两工”,以及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新制度中增设了负债类的“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但新制度对“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有一些不尽科学、合理之处,对此笔者谈一点不同意见,供同行们商榷。

  一、“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

  “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新制度对“一事一议资金”规定的核算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筹资过程会计核算工作量太大。按新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农户交来的一事一议专项筹资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这样,使筹资过程需要登记两遍“内部往来”及其明细账,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

  (二)“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不够全面。按新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以及自愿以资代劳的资金,通过“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而同样是“一事一议”筹劳的事项,直接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造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不能在“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中全面归集反映。

  (三)使用过程不形成资产的虚增公共积累。按新制度规定,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使用的“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从而虚增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

  (四)使用过程不形成资产的影响当年损益。按新制度规定,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从而造成没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而是使用了损益类科目的资金,影响了当年正常损益。

  (五)“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不够清晰。按新制度规定,筹资和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的对应关系,都是复杂会计分录,不像“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那样清晰,使人很难直观看出该项资金用在何处。

  二、完善“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对策

  “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是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本科目为正确核算具有专门用途资金的筹集、使用、结余(超支)情况,应本着先筹集后使用的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和核算。筹集的目的在于使用,筹集的同时就意味着将来要支付,从而形成了负债,对此将其作为负债类科目也有道理。对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对策是:

  (一)修改“一事一议资金”筹资确认收入原则。在不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下,为简化会计核算,可以参照“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确认收入原则来进行处理。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案,收到筹集到的“一事一议资金”专项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结束或年度终了,在结算本年应收未收的“一事一议资金”专项资金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方案通过后,绝大多数农户都能按要求及时上缴款项,拖欠者极少。按此规定处理,可大大减少“内部往来”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工作量。为此,本人以为筹资方案通过后,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待筹资结束或年终时,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的筹集方案,村财会人员编制专项筹资明细表,列明每户应交金额、实交金额、尾欠金额并张榜公布后,再作账务处理。

  (二)修改“一事一议资金”筹劳会计核算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筹资筹劳,是在本村范围内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有些“一事一议”项目可能会出现既筹资又筹劳现象,故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使用“一事一议”筹劳进行集体公益事业等建设,当劳务投入时,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在建工程”科目的同时,应作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而不是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三)修改用“一事一议资金”不形成资产的会计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办理事项的结果,可能增加集体的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也可能形成费用、支出或损失。为此,只有当使用“一事一议资金”最终结果转化为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时,才能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对没有形成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包括损失)的项目,应直接冲减“一事一议资金”,从而避免虚增“公积公益金”,影响当年正常损益。同时,其筹资和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的对应关系会更直观。

  (四)“一事一议”资金应按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时,会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而且村民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比较关注。“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应按所议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立备查账簿,对“一事一议资金”具体项目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登记。当“一事一议”所议项目结束时,需组织力量作必要的清理,然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一事一议资金”主要业务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专门设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方登记“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借方登记“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用“一事一议资金”购买不需要安装和购入需要安装或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即使用“一事一议”资金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结束时,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而对于“一事一议资金”筹资收入确认、“一事一议”筹劳、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包括损失)的会计核算是:

  例1,王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修环村路,按人均20元的标准,向村民统筹资金50000元。实际收到现金45000元,款存银行。筹资结束或年终时,按筹集方案编制专项筹资明细表,列明每户应交金额、实交金额、尾欠金额并张榜公布后,将尚未收交的款项作账务处理(筹集方案及专项筹资明细表作附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筹资任务的3家农户共10人作减免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1 收到款项时:

  借:现金           45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修环村路) 45000

  2 款项存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45000

  贷:现金          45000

  3 筹资结束或年终时尚未收交款:

  借:内部往来———有关农户   5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修环村路) 5000

  4 经讨论同意减免款:

  借:一事一议资金(修环村路) 2000

  贷:内部往来———有关农户   2000

  例2,接上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修环村路共发生费用48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会计分录为:

  1 用银行存款支付时:

  借:在建工程(修环村路)          48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

  2 工程完工经验收结算(不作为固定资产)时:

  借:一事一议资金(修环村路)  48000

  贷:在建工程(修环村路)    48000

  例3,李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修理水渠,按村劳均5工的标准,向村民筹劳,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为20元/工,除部分农户因外出自愿以资代劳共交统筹资金2000元,共计投入劳务600个工。其会计分录为:

  1 收到款项时:

  借:现金          2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修理水渠) 2000

  2 投入劳务600个工时:

  借:在建工程(修理水渠)       12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修理水渠)     12000

  3 工程完工结算(不作为固定资产)时:

  借:一事一议资金(修理水渠)     12000

  贷:在建工程(修理水渠)       12000

  例4,张三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建造一个灌溉用蓄水池。按筹资筹劳方案,按人均20元的标准向村民统筹资金15000元,款存银行;支付材料及安装施工费12500元,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同时,按筹资筹劳方案共计投入劳务500工,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为20元/工。蓄水池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其会计分录为:

  1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建造蓄水池) 15000

  2 支付水库建设款项时:

  借:在建工程(蓄水池)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3 投入劳务500个工时:

  借:在建工程(蓄水池)     10000

  贷:一事一议资金(建造蓄水池) 10000

  4 工程完工经验收结算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蓄水池)     22500

  贷:在建工程(蓄水池)     22500

  同时:

  借:一事一议资金(建造蓄水池) 22500

  贷:公积公益金         22500

  期末,“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借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超支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某一具体项目完工后仍有余款、数额较大的,可退还给农户;数额较小的也可转用村内其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某一具体项目完工后资金不足的,数额较小的可先由村垫付,待下次“一事一议”筹资时补足。为简化,对所议具体项目完成后尚有贷方或借方余额的,经集体讨论同意,可将其全部转入村集体公积公益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