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是施加重大影响时,应考虑潜在的表决权因素。新准则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的表决权因素,如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不仅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20%或50%)作为划分标准。可以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最重要的一个变化。
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日常会计实务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即平时不用按照被投资方的净损益与享有比例增加投资收益及投资账面价值,但是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虽然权益法能够提供与合并财务报表效果类似的关于损益的信息,但是包括主体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经提供了类似的信息,并且更为完整,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再提供类似信息。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准则一致的做法。
另外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新的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一致。《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以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按照经济实体理论下的购买法编制抵消分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投资成本的调整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下面举例说明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例1] 甲公司以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假定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则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新准则规定,如果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而简单确定。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一般应考虑的调整因素包括: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如果存在其他重要项目,也应进行调整。
[例2] 甲企业于20×6年1月1日取得联营企业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被投资单位20×6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为500万元。
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表中已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60万元,按照取得投资时点上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折旧费用为12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应为150(500×30%)万元。如按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440(500-60)万元,甲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为132(440×30%)万元。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是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
三、超额亏损的确认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第一,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其他实质上构成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该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
第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3] 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2006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乙企业2007年亏损3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则甲企业2007年应确认投资损失1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降至800万元。
如果乙企业当年度的亏损额为6000万元,当年度甲企业应分担损失24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0,如果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800万元,则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借:投资收益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
如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投资损失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按上述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