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税合一”的问题已经议论多年,近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日臻成熟,“两税合一”问题又引起了学术界、实业界乃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普遍关注。航运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国家对外贸易运输几乎90%以上都由海上运输完成。对航运企业来说,国家对航运业的税制确定及税率高低的规定,均关系到航运企业的效益,直接影响其经营与发展。因此,“两税合一”效益关系到我国民族航运业的兴衰。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现状
我国现行的“双轨制”所得税模式已执行12年。1991年起,我国把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把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起施行。由此,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
这种模式下,一方面造成内外资企业税率不同,内资企业统一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4%和15%,外资企业在低税率基础上还有“两免三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优惠等,当然,某些行业的内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的也能够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另一方面,税前扣除标准也不同,例如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外资企业实行全额扣除;再者,退税优惠也不同,外商再投资可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已缴所得税款,内资企业无法享受其优惠待遇。
尽管我国名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实际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而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高达30%。
二、我国航运企业税负沉重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出席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时说:“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到15%,而中资企业为33%。”这种不合理状况,反映在我国的航运企业则更为突出。
1.国外航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代表[1991]4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1]85号)第六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航运政策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本国的远洋运输企业。如,英国、瑞典、荷兰、挪威、比利时和丹麦等国,免收船舶固定资产税;德国对航运公司非盈利收入减税,对在国外已交付税收的船东,可从应收的税款中扣除,同时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货运收入减免50%的营业税和产业税;日本对远洋船舶减免登记许可税;芬兰免交流转税;菲律宾免交所得税用于企业的船舶建造和更新;秘鲁对国营航运企业免交一切税收;哥伦比亚免交所得税和资产税等等。除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外,一些发达国家还通过技术壁垒等间接手段保护本国的航运企业。这些政策的实行对同处在开放竞争的国际航运市场的中国航运企业十分不利。像马士基、东方海外、长荣海运等境外航运企业,不但各自享受其本国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享受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2.我国国内航运企业税收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对国内航运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输收入征收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船舶进口要征收37.53%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航运企业大量涌入我国市场,特别是2005年5月份马士基完成对铁行渣华的收购后,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其控制市场的能力也将不断加强。可以预见到,在未来的几年内,国际航运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航运市场和国际航运巨头加大在中国市场的货源争夺力度,国内航运企业作为国家的主力船队,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要做大做强航运主业,才能更好地对国家进出口贸易起到平抑运价,支持国家经贸发展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海上运输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战略资源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作为世界航运巨头的马士基也是我国航运企业的最大竞争对手,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他们不但享受其本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他们在我国也一直享受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不断地抢占市场份额。而我国不但没有对内资航运业给予优惠政策,同时我国航运企业也没有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却仍要在这种不公平的环境下与他们竞争、求生存、求发展,来发展壮大我国的远洋运输业,以为我们国家国际贸易及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因此,加速实行“两税合一”,给国有企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迫在眉睫,这将关系到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我国民族航运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两税合一”的负面冲击可以消除
毋庸讳言,两税合一也有可能带来一些我们并不期望的副作用,但是,对于所有国家而言,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观经济形势,国际之间如此,一国之内同样如此。2004年,东亚经济体宏观经济欣欣向荣,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屡创佳绩;西欧大陆国家宏观经济疲软,国际直接投资流入也萎靡不振,原因就在于此。
汇率是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第二项重要因素。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某些结构性因素也有利于他们吸收国际直接投资。首先是市场导向型的国际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仅是选择低成本的生产地点,而且越来越多的是在选择接近庞大的消费市场,这意味着人口众多且国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国家更能够得到外资的青睐;其次,放松管制、监管体制改革激励了投资者;第三,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对国际投资者产生了强烈的激励,其中尤以中国入世和国际纺织品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影响最为重大。这充分印证了实行“两税合一”不会对经济开放带来大的冲击。
此外,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减轻乃至消除“两税合一”的负面冲击。鉴于去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超过3万亿元,税收征管的基础设施、基础工程也日趋完善,我们已经有能力走向“宽税基、低税率”的可持续的财税发展道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应向较高的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率看齐,而应当在内外资企业两种税率中趋向折中。
四、“两税合一”是内外资企业平等国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税合一”,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公平的、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内资企业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是对内外资企业享受平等国民待遇的重要内容。
我国国内最大的航运企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党组书记、副总裁、全国人大代表张富生在2006年3月份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速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议案》。议案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们已经处于了一个新的经贸发展环境,在入世协议过渡期结束后,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将大大减少,如果继续在税收上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会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公平,大大削弱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新的方案将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向中间靠拢,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25%,相当于国际中等水平。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改按实际发放工资税前扣除,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坏账准备、用于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等都按照外资企业的办法在税前列支。建议人大应提出立法建议,尽快实行“两税合一”。
这个议案清晰地阐明了“两税合一”的必要性及其实施的主要内容,也说明“两税合一”是入世协议过渡期之后,逐步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国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两税合一”时机已经成熟
一是目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显著减少。二是继续实行所得税双轨制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也将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被动的竞争地位。三是由于我国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使国民经济在2004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因而奠定了良好基础。四是现实财力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万亿元以上(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尝试实行较低的税率是在财政预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内的,既能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又不会对外资企业带来太大的冲击。虽然短期内可能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五是我国已进入WTO的后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内外资企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只有“两税合一”,才能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现行内、外资分别适用的两套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建立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因此,建议加速“两税合一”,为我国航运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