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经验,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美国“萨班斯法案”实施以后,对中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及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两个挑战:第一,已经在美国上市和准备到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处或不被获准上市;第二,在中国证券市场及非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不能尽快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将会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及证券市场泡沫。
为了应对这两种挑战,中国应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经验,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应该说,与其起草并出台一部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还不如对中国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及增加相应条款,更能有效并更快的发挥作用。
首先,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程序复杂而且周期长。
经过27年的改革,中国的立法程序已经相当完善。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出台,从起草到最后由人大批准,往往要经历多次人大审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漫长过程。有的法律草案甚至经过五次、六次以上的人大审议讨论还不能通过。因此,从目前的立法程序看,单独起草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没有3~5年根本出台不了。这么长的时期,会导致中国上市公司及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被无限期的拖后。
其次,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将导致人大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花费无限多的时间及精力修改多部已经正式实施的法律法规。
在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委的多项规章中,都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及财务信息准确及时披露的若干规定,而且这些法律、规章已经在开始发挥作用。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不仅要终止若干已经发挥作用的法律规章条款,而且还要人大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花费时间及精力删除或修改这些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对多部法律、规章中相应条款的删除或修改的程序及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可能比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
再次,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往往可能就是对已有法律及规章相应条款的集中及补充。
可以说,美国“萨班斯法案”中的许多规定及精神,在中国已有的多部法律、规章中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只是条款不具体、不十分明确以及条款缺乏执行和监督。重新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不外乎就是把已有的多部法律、规章中的相应条款集中起来,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可以说,与其通过把相应条款集中起来起草与出台一部新法律,还不如进一步修改完善已有法律、规章中的相应条款。
总之,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企业提出了挑战,中国应该学习并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案”。除起草并出台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外,还有其他学习及借鉴的途径。对已有法律、规章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更现实,也容易被政府职能部门及全国人大所接受。事实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正在做的工作也是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有的相应条款。可以说,通过对已有相应条款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强化执行及监督,更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及企业建立与完善内控制度。
编者按:第8期我们谈到了企业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对企业税收产生的影响,并以香港为例详细列举了其作为避税地的特征和优势,本期将继续向大家做巴哈马和英属维京群岛的评价和介绍。
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二)
维京群岛位于东加勒比海,面积仅有153平方公里,却聚集了35万家公司,而且每月新增200家,其中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这个小岛平均每个居民就拥有近20家企业,一个篮球场的面积上就有一家公司。在中国去年的外资来源地中,英属维京群岛仅次于香港,名列第二,超过了美国和日本。
BVI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之用途
* 用于开设银行账户、信托、 存款、投资计划和其他金融或商业之目的。
* 用于拥有其他公司或法人之股份。
* 用于拥有套房、房子、楼宇和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物品。
* 用于国际商业交易之经理人或销售者。
* 用于租赁船只、机械和其他物品。
* 收取借贷之盈利、佣金和其他。
* 进行产品、服务的市场和促销活动。
* 进行其他商业和金融活动。
英属维京群岛之优点
* 宽松的公司法。
* 离岸公司业务和金融交易免税。
* 无外汇管制。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通讯方便。
* 熟练的专业人员。
注册英属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离岸公司)之好处
* 完全保密和匿名,需说明公司所有者,不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和统计表,不需举行股东或董事年会。
* 在英属维京群岛之外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交易完全免税。
* 注册手续简便、管理方式简单。
* 合理的注册收费和管理收费。
* 绝对保守商业机密。
* 无最高或最低资本要求。
* 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 公司可以发行任何货币形式的股票。
* 公司可以在任何国家,选择任何形式的货币,进行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和交易。
* 股东可自由决定认购记名或匿名股票,也可以选择认购无票面价值的股票。
* 对股票可按揭或收费,如果愿意也可登记。
* 公司准许惟一董事。
* 股东、董事和职务人员可以是任何国籍和任何国家的居民。
* 股东可以不是董事或职务人员。
* 董事或职务人员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 无需对首任或变更后的董事或职务人员登记。
* 股东和董事可在任何国家召开会议,并可派代理人出席。
* “有限” 一词可用于公司。
* 董事登记册是否填写可以选择,该册可在世界任何地方保存。
* 公司账簿、记录和股东登记册可以保存于世界任何地方。
* 使用标准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及注册证书,因为英属维京群岛是英国管辖地。
* 使用 “Apostille” 时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 公司注册文件可以西班牙文起草并带有英文翻译。
该岛在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当地设立“离岸公司”,这些“离岸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可以不在当地经营,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不必有当地居民,政府为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公开受益人身份。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东资料、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知晓公司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公司不受注册资本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作为资本注册;不用接受审计,免缴岛内的所有税收;银行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也没有外汇管制。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
经营环境问题:这里是个法制健全的国际自由港,一切公务人员会依法办事,不会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您不需要花费时间来上下打点。所以,这里成为国际资本的冒险乐园,生意红火的“离岸金融中心”,以及全球有名的“避税天堂”。 离岸金融中心由于没有外汇管制,银行保密程度高,资金转移不受限制,故也是国际洗钱活动最猖獗的地方。
由于避税地在客观上帮助了跨国避税行为,给别国税收带来很大冲击。2000年6月26日,经合组织发表了一份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上面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巴拿马、瑙鲁、汤加等35个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密切关注着本国公司与这些地区之间的一切商业活动,美国甚至通过一项法案,禁止任何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迁籍至这类“避税天堂”的企业承揽五角大厦合约。英国国家税务局也在2003年底任命了64名避税纠察员,准备将他们派往“作案猖獗”的海外避税天堂,搜查3万余家英国公司,追讨16亿英镑的税款,并打击向海外转移财产的活动。
继多个“避税天堂”迫于国际压力,相继修改其公司注册法规之后,维京群岛也在不久前宣布修改《国际商业公司(IBC)法》,新的法规在2004年12月31日开始实行。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处:一是取消股票无记名制度,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向政府公开;二是某个外国公司或账户如果涉嫌洗钱,在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必须公开有关资料。维京群岛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玛沙维奥斯评价说:“这次修改兼顾了保护隐私和加强管理,表现出维京群岛愿意在尊重合法企业隐私和机密的同时,真诚地促进对国际犯罪的调查。”
维京群岛经济界曾担心,加强管理和增加透明度以后,将减少维京群岛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使群岛面临注册企业流失的危险。但国际专家认为,维京群岛这次修改法规,实际是迫于国际压力而摆出的姿态,其离岸金融中心的定位并无变化。维京群岛政府最近还指令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中心重新挂牌,更名为维京群岛国际金融中心。
Bahamas巴哈马群岛
观光业及金融业为巴哈马的主要经济命脉,亦是主要外汇收入,观光业占国民生产毛额60%,并提供该国50%之工作机会。该国目前有418家银行及信托公司。农渔业占国民生产毛额5%,巴哈马出口龙虾及某些鱼类,农业则系属小规模只供内销。其他重要产业有水泥业、银行业及制药业。
巴哈马国际商业公司之用途
* 用于开设银行账户、信托、 存款、投资计划和其他金融或商业之目的。
* 用于拥有其他公司或法人之股份。
* 用于拥有套房、房子、楼宇和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物品。
* 用于国际商业交易之经理人或销售者。
* 用于租赁船只、机械和其他物品。
* 收取借贷之盈利、佣金和其他。
* 进行产品、服务的市场和促销活动。
* 进行其他商业和金融活动。
巴哈马之优点
* 宽松的公司法。
* 离岸公司业务和金融交易免税。
* 无外汇管制。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通讯方便。
* 酒店极为方便。
* 世界主要航空公司均在巴哈马开辟航线。
* 无资本利润税和所得税。
* 熟练的专业人员。
注册巴哈马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公司) 之好处
* 注册手续简便、管理方式简单。
* 巴哈马注册处以先进的计算机为客户高效率地提供注册文件。
* 不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年度统计表 , 不需举行股东或董事年会。
* 在巴哈马之外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交易完全免税。
* 绝对保守商业机密。
* 实行注册资本最低收费标准。
* 国际商业公司可以在任何国家,选择任何形式的货币,进行任何合法商业活动和交易。
* 股东可自由决定认购记名或匿名股票,匿名股票不需付清所持股票。
* 国际商业公司准许惟一董事。
* 股东、董事和职务人员可以是任何国籍和任何国家的居民。
* 股东可以不是董事或职务人员。
* 董事或职务人员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 无需对首任、现任或变更后的董事或职务人员登记。
* 股东和董事可在任何国家召开会议,并可派代理人或借助电子通迅方式(如电话、传真等)出席。
* “有限” 一词 (“Limit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 Societe Anonyme”, “Sociedad Anonima” 或缩写 “Ltd.”, “Inc.”, “S.A.”可用于国际商业公司。
* 使用标准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组织大纲章程及注册证书,因为巴哈马是英联邦成员。
* 可使用“Apostille”。
* 公司注册文件可以西班牙文起草并带有英文翻译。
* 公司账簿、记录和股东登记册可保存于世界任何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