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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资金内部控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6-12-12 16:13 《交通财会》·许海霞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交通资金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资金使用安全的日趋重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金收支内部控制(以下简称“交通资金内部控制”)不仅引起了财务部门足够的重视,同时也已引起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更趋成熟,实践探索更趋深入。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本文侧重于地〈市〉级及以下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实践中应当加以注意的。

  一、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设计思路的确定

  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核心是资金收支的控制,控制的目标是资金收支的合规、合法以及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基于这样的考虑,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设计的思路应当围绕交通资金收支流向这一主线来进行,即从交通资金的拨入(收入)、拨出(使用)过程中的各环节考虑控制的形式、方法及手段,并形成环环紧扣的控制链,使交通资金始终处于严密的控制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控制链必须是封闭的,不能缺控。

  封闭的交通资金内部控制链的建立是以各种性质交通资金收支流向为基础的,因此,对交通资金收支流向主、分支各环节、各关键点的了解、分析是否全面、完整和透彻,是确保所建立的控制链是否封闭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建立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控制链之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掌握建立封闭控制链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所有环节和控制点均不得遗漏。

  二、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设计中不容忽视的基本原则

  确定科学合理的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模式是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设计的基础。所谓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模式指的是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运作的基本框架,它决定了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运作程序和运作环节,但它又受各单位行政管理模式和管理要求所制约。因此,按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要求改进单位行政管理模式和管理要求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模式的前提。交通资金内部控制需要遵循的原则很多,本文不一一述及,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是建立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改进单位行政管理模式和管理要求所不容忽视的。

  (一)预算原则

  预算管理是强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上必须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范围,所有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法定账户核算,不得有任何游离于预算和法定账户以外的资金收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预算制度应充分考虑其全面、细化和可操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维护所制定的预算制度的严肃性,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超越预算制度的约束,要坚决杜绝预算制度流于形式。

  (二)授权原则

  授权指的是交通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将资金使用审批权按一定的范围和额度授予其他的分管领导。大量事实证明,“一支笔”审批不可取,审批权限过于分散也不可取,因此,在资金使用审批上的适度授权是必须的,一方面,它可以防止“一言堂”,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必须注意的是, 受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内行使审批权限(包括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越。同时,授权人与受权人之间应当保持资金使用信息的畅通,以便授权人全面掌握和控制。

  (三)协同原则

  交通资金收支控制不只是单位主管领导(包括受权领导,下同)和财务人员的事,其他领导、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都有责任共同实施好交通资金的内部控制。因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资金收支控制上应当坚持协同原则。主管领导、其他领导、财务部门、其他部门以及其他人员在交通资金收支控制中的相互关系及其职责必须明确,并形成封闭式的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网络,通过整体联动,协同控制,确保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四)奖惩原则

  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虽是交通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但人为因素对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结果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交通资金内部控制中实行奖惩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可以实行奖惩机制的控制内容都应实行奖惩机制。奖惩机制的落脚点应落实在“控制”二字上,对控制得好的部门和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控制得不到位的甚至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惩处甚至追究相关责任。通过奖惩机制的实行,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全体人员执行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而促进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三、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控制要点举例

  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内容很多,且随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管理要求的不同而各异。因此,本文仅举几例控制内容对控制要点予以探讨。

  (一)账户控制

  账户控制包括核算账户控制和银行开户控制。核算账户是指单位会计核算账户,只能是法定核算账户(包括上级文件规定必须单独设立的核算账户),坚决杜绝非法定核算账户的存在,坚决杜绝“小金库”的存在。

  银行开户(账户)是资金收支的基础,也是资金收支控制的源头。对上级有明确开户规定的,严格按上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对上级无明确开户规定的(如部、省、市拨专项经费),银行开户必须严格控制,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要防止多头开户而可能导致的失控。另外,银行账户间资金的划转既要符合规定,同时也必须严格控制,要防止通过银行账户间资金的划转而变相改变资金的性质,并导致可能发生的违规使用资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规定开设的专项核算账户和银行账户,只能核算与专项业务有关的资金收支业务,不得核算和办理与专项业务无关的资金收支业务。

  法定账户的开设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并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其他部门不得办理账户的开设。所有法定账户均不得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

  (二)专项业务拨款控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项业务拨款,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拨款用途和有关文件在相关法定账户中核算,严禁将专项拨款串户存储和核算。凡客观原因造成串户的,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划转手续,以确保专项经费的专户存储和专户核算。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间应当保持有关专项业务拨款信息及其它有关信息的畅通,文件收发部门对上级相关文件的送阅应尽可能考虑到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尤其不能遗漏财务部门,以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专项业务拨款存储和核算。财务部门在收到不明性质的上级拨款后,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或拨款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查清拨款用途,确保专项拨款的正确核算。对所有专项业务拨款,财务部门均必须向拨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按规定入账。

  (三)行政经费使用控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一般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行政经费使用控制关键体现在控制内容和控制主体两个方面,其中控制主体是主要的方面。从控制的内容上讲,关键是控制超定额和超范围支出;从控制主体上讲,关键是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为使超定额和超范围支出能得到有效控制,首先,主管领导必须有强烈的预算意识,审批权限要在预算的约束之下行使,同时在有关支出项目形成决策前应当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切忌主观武断。在支出审批上要做到财务审核在前,领导审批在后;其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而定)向主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进度,保持预算执行情况信息的畅通,以便主管领导通盘掌握控制。另外,经办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也应增强预算意识,要自觉主动地服从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尤其不能刻意办理可办可不办的支出业务。

  (四)专项业务拨款使用控制

  一般情况下,专项业务拨款都是有专门用途的拨款,有些拨款还有使用时间要求,因此,专项业务拨款的使用应贯彻“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使用)”的原则,坚决杜绝将专项业务拨款挪作他用以及防止长期挂账。

  在专项业务拨款使用控制中,首先必须根据专项业务拨款的性质明确专项业务拨款使用控制的责任部门(专项业务经办部门),然后根据以下要求使用拨款:

  业务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专项业务办理进度提出专项业务拨款使用申请,报分管专项业务的分管领导初审,再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对需再下拨的专项业务拨款,应当有下拨资金的书面文件;对需分批次下拨的,书面文件中应予明确。

  专项业务拨款中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资金拨付程序制度”,即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如监理签证、计量、验收等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相关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上不予拨付资金。一般情况下,专项业务拨款使用应控制在专项业务拨款到账额度以内。

  专项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持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掌握专项业务拨款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办理专项业务拨款的使用(或拨付)。无特殊情况,专项业务拨款应当及时使用(或拨付),防止长期挂账而可能导致的挪用。财务部门应当按月向主管领导和专项业务经办部门报告专项业务拨款到账、使用及余额情况。

  (五)往来资金控制

  往来资金控制包括债权债务资金支付控制和债权债务清理控制两个部分。债务资金支付控制中不包括列入债务类科目核算的专项业务拨款使用控制。

  1.往来资金支付控制

  (1)债权资金支付控制

  债权资金支付是指需提前支付(预借)资金待后结算转支出的资金支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公款私借。债权资金支付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相关的原始凭证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上不予支付资金。

  (2)债务资金支付控制

  一般情况下,债务资金支付由财务部门负责控制,无特殊情况的,债务资金应当及时支付。有协议(合同)等规定的债务资金按协议(合同)规定要求支付。需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的债务资金支付,必须取得相关支付手续后方可支付。

  2.往来资金清理控制

  往来资金清理的范围是指规定时间(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而定)以内未处理完毕且不再发生的往来资金,包括债权清理和债务清理两个部分。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为往来资金清理的组织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为往来资金清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债权清理控制

  债权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产的一部分,应尽最大努力收回。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债务单位核对债权,并取得债务单位的书面回折,以确保债权的追索权。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债权,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

  一般债权由财务部门依据账簿记录、有关原始文件和处置权限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必要时必须报经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债权清理需组织专人进行的,由财务部门提出组织清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债权清理实行债权原经办人为清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原经办人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索取有关原始凭证或回忆资料,作为债权清理的依据;与原经办人确已无法取得联系的,财务部门必须在债权处理建议书上予以注明。

  (2)债务清理控制

  对债务资金原则上应尽量支付给债权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已无法支付的,由财务部门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收款收据使用控制

  收款收据是单位资金收入的基础,收款收据使用管理失控将会导致单位资金收入管理的混乱,至少存在单位资金收入管理混乱的因素。因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款收据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收款收据使用控制的关键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资金收入都必须向资金付出单位出具收款收据;二是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款收据使用销号制度,即只有当开出收款收据的资金到账后方可销号。收款收据使用销号按月进行,对收款收据使用人留存的未使用收款收据,应当定期进行验证。

  四、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结果评价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而定)对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结果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实际上是对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评价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评价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程度,即原设计的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的内容、控制模式、控制程序以及控制方法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控制是否有效;二是评价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应程度,即原设计的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需做怎样的调整。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专门方法和按照一定工作要求并仍围绕交通资金收支流向这根主线对交通资金内部控制结果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结果报告。评价工作中要防止“无事则安”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态度;三是根据评价结果对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整、修订、增补和完善。

  五、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控制责任

  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制定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全部,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落脚点是执行制度,只有制度和执行都到位了,这个系统工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落实责任又是确保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资金内部控制控制责任制度,要明确交通资金收支流向各环节和各关键点控制人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控制责任,对失控的控制人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没有履行好控制职责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应尽可能做到具体、细化。只有切实落实了交通资金内部控制责任,才能圆满实现建立交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初衷。